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,严格依照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开展。在制定过程中,全面综合考量了协会的业务范围、实际工作成本以及各位会员的承受能力,始终坚守合理负担、权利义务对等的重要原则。
此会费采用固定标准,不设置任何浮动区间,已在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上,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,将自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,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开。
(一)会长:每年缴纳会费 500 元;
(二)副会长:每年缴纳会费 300 元;
(三)理事、监事:每年缴纳会费 300 元;
(四)单位会员:每年缴纳会费 300 元以上;
(五)个人会员:每年缴纳会费 200 元。
本会收入涵盖六大类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组织公开及定向募捐的收入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。
所有收入均专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,包括志愿者培训、公益活动组织、物资采购等,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(一)财务制度: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,会计不兼任出纳,实行账、钱、物分人管理。使用国家规定票据,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监督。
(二)审计机制: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。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理事会表决,解聘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。
(三)公开公示:收入及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;涉及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的,接受财政、审计机关监督并向社会公示。每年 3 月 31 日前,理事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、经费决算、本年度计划及预算、财产清册。
(四)使用规范:收入除合理支出外,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,不向会员分配。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按国家政策制定,资产投入人(除政府部门外)不保留财产权利。财务实行统一核算,严禁另立账簿、出租出借账户、违规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。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,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并报告。
本会以透明规范的管理保障会费及各类收入高效用于公益事业,维护会员权益,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发展。
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
2013年3月29日

